根据我国相关暂行条例以及法律规定来看,房产税一般是针对城市以及县城等区域进行征收的税收,如果按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房产税的税率是12%。那么大家知道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房产税应如何缴纳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1、按《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应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但目前各地对此政策实施意见不同。建议对于预收租金的企业,应当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了解当地政策执行口径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2、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租房屋房产税相关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1〕5号)规定,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当自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按月分摊后的价值;合同约定有免租期的,分摊的租赁期限不包含免租期;免租期内,由房屋产权人根据房屋原值按月计算缴纳当月房产税。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出租房屋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鲁地税函〔1999〕282号)规定,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在租赁期间一次性收取的,应由房产出租人按照收取的租金全额计算并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4、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湘地税函〔2000〕5号)规定,房屋产权单位将房屋使用权限期转让,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均属房屋出租行为,应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应征税款原则上应按租金收入金额一次性全额征收;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县(市、区)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分次缴纳。
5、按照《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2号)规定,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15日前一次性缴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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