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相较于身体健壮的成年男性,妇女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我国法律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但是在一些地区,由于普法工作并不到位,很多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偶有发生,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被害人无明显反抗强奸罪的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岳某某绰号奥驴,与被害人李某某(肢体残疾)均为河南省淇县某村村民。岳某某因翻修自己的房屋,借住在李某某二哥的老房内。2016年3月31日中午,李某某到其二哥的老房院内自己种的菜地里劳动,在房内被岳某某强奸。同年4月2日,李某某再次来院内菜地里劳动,又在房内被岳某某强奸。两次强奸过程中李某某均没有明显反抗,且第二次被强奸后李某某接受岳某某100元钱。之后李某某告诉本村岳某一称其被岳某某强奸,岳某一将该情况告诉了李某某的亲戚,双方调解未果,同年4月4日,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7月5日,岳某某被抓获归案。
【审判分歧】
对于该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犯强奸罪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岳某某无罪。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1、岳某某的供述与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均反映出二人曾发生过两次性关系,且在发生关系过程中岳某某均采取了搂抱行为,鉴于李某某属于腿部残疾的残疾人,该行为足以危害李某某的人身自由,使其不能抗拒,是暴力手段。
2、岳某某与李某某平日里并不熟识,岳某某仅仅知道李某某是岳某某的媳妇,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控告岳某某之前也仅是知道岳某某的绰号叫奥驴。李某某第一次被强奸后,岳某某与李某某并未见面,也没有采取其他方式联系,所以能够排除二人通过手机联系发生“一夜情”之类的事情。
3、从事后李某某的态度来看,第一次被强奸后到自己种的菜地里劳动,遭到岳某某再次强奸;之后情绪低落,被证人岳某一看出来询问,李某某自己说出了被岳某某强奸两次的事情,后来李某某及其家人以此为理由向岳某某索要两万块钱未果,最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4、关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被害人有无反抗行为并非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取的手段和所处的环境条件不同,被害人的反抗形式有所不同。案发现场周边白天很少有人居住,且李某某担心此事被人知道后丢人,所以就没有采取喊叫等反抗行为。本案中岳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称“(我)起来抱着她”“(我)把她的裤子脱到膝盖处”,上述供述与李某某的陈述相一致,足以认定违背了李某某的意志。
5、岳某某辩称第二次发生关系时给了李某某100元钱,其目的是出于害怕李某某告发,并非是自愿发生关系后的赠与行为。
6、庭审中岳某某辩称事后他同意给李某某及其家人4000元钱,是因为李某某丈夫家人多,但他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中却没有上述内容,当庭对其改变供述作不出合理说明,又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对此辩解理由不应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判断被害人无明显反抗的强奸罪是否构成,要从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全面分析。对于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该案被告人岳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平时关系陌生,性行为发生地比较偏僻,事发后女方的情绪低落,又是在私了未果的情况下当即报案的,所以认定岳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强奸罪惩处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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