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除了劳动者自己有过错的情况,只要不是劳动者自己主动辞职的,劳动者都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对劳动者来说可是很重要的,有些工作时间很长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可是很多的。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辞职补偿金应该给多少?
1、计算标准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这里所称“月平均工资”不仅仅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是指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计算方式:分段计算
当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工作,施行后涉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时,需适用不同的计算规则。2008年1月1日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前,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5种情况下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3、年限的计算——“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还可以包括以下情形:
(1)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只有第1种情况有补偿: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时一并结清工资。
劳动合同履行期,劳动者解除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即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
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赔偿损失与结清工资应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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