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哪里

更新时间:2019-11-13 13: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土地是很重要的资源,土地的交易是会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是有纳税地点的,很多人肯定不知道在哪里。那么,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哪里呢?纳税期限是怎样的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哪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

  (2)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七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座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十六、关于纳税期限的问题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应在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让(即过户及登记)手续之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2)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合作建房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哪里”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为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要及时进行申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若您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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