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那么在法定解除条件之外,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解除条件吗?劳动合同终止可以约定条件吗?合同解除与终止的主要区别在哪里呢?下面就请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是可以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既可以法定解除也可以约定解除。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和41条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所做的规定。其中,第39条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第40条是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二类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7、38条对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条件所做的规定;
第三类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6条有关协商解除合同的规定。
由于《劳动合同法》是新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因此在适用法律上,新法与旧法有冲突的,优先适用新法。因此在该问题上两法有冲突则应当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在新法实施以后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不可以再进行约定。
《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法是不允许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的。因此如果有约定则属于违反法律的约定,那么违反法律约定的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因此,现行劳动合同中如果约定了终止条件,则该终止条件2008年1月1日后将无效,即不能再以约定来终止劳动合同。
1、两者产生原因不同。劳动合同解除是基于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或双方当事人共同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终止是基于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产生,并非基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思表示。
2、两者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解除中,除了协商解除外,其他类型的解除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工会;对于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未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当事人只需通知对方,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即可。
此外,两者在经济补偿计算的起算点上也略有不同之处。
合同分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两种,劳动合同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是可以约定解除条件的,但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不是同一概念,劳动合同终止是不可以约定解除条件的。若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