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败诉的原因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8-05-09 17: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在以往及现在的所有劳动纠纷案件里,大多数败诉的都是企业和公司。但是,也有少数员工败诉的情况。但不管是哪一方败诉,败诉的原因是什么呢?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用人单位败诉的原因

  一、不签订劳动合同

  很多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老板不知道法律的规定,或者以为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雇员工,不需要给员工上社会保险,可以避免法律责任,所以都不愿意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只要员工能证明自己和用人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几乎百之百的需要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二、劳动合同遗失或被员工带走,企业无法证明签过劳动合同

  还有些用人单位,虽然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其公司管理不严,导致劳动合同遗失或者被员工离职时拿走由用人单位保管的劳动合同。当员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时,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已经事实上签过了劳动合同,从而败诉。

  三、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以为与劳动者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之后就完事大吉,没有注意合同是否到期,或者虽然注意到合同到期了但不以为意,从而导致当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时,员工以没有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只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未约定试用期员工录用条件

  大部分用人单位都知道,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所以,当员工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用人单位告上劳动仲裁庭时,用人单位大多主张其辞退是因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然而,当仲裁员要求用人单位出示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时,用人单位却什么也拿不出来,因此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造成这种囧境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未在合同或规章制度里约定试用期员工的录用条件,从而也就无法证明员工不满足录用条件了。

  五、规章制度未公示

  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规范员工的行为,制定了完善的规章制度。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经过公示方能对员工生效。当用人单位援引该未公示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时,在劳动纠纷中就会因为该规章制度未公示而不被仲裁或法院认可。

  六、规章制度虽经公示但未保留证据

  有时用人单位明明已经将制定规章制度公示了,甚至还实际适用了很久,但由于其未留下公示的证据,一旦员工不承认用人单位通过合理方式公示了该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同样要面临规章制度不被仲裁或法院认可的困境。

  七、考勤记录未经员工签字确认

  很多用人单位都在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里写明了,旷工或经常迟到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很多用人单位的考勤是人工考勤,只有员工自己或者负责考勤人员的签字,却没有员工的签字确认。由于该证据极易被伪造,所以一旦员工不认可该考勤的真实性,这种人工考勤就无法作为证据使用,从而使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而被认定为违法。

  八、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其他文书未送达员工

  用人单位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常常因为员工已经离开了用人单位或者当面送达给员工时被拒收,就没有采取其他措施向员工送达并保留送达的证据。根据民法的一般原则,意思表示要送达才发生效力,所以未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即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当用人单位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作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证据时,只要员工否认收到了该决定,仲裁机构和法院即会因为该决定没有送达而不予认可。

  同理,其他的法律文件如没有送达员工,同样不会被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可。

  九、滥用解除权

  很多用人单位常常以如“与企业发展方向不符”、“不符合企业文化”等一些自以为很合理的理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依然认为自己的决定合理合法。

  事实上,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及程序做出了严格限定,任何不是依据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均是非法的,这种解除行为,当然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不利后果。

  员工败诉的原因

  原因一:缺少证据又过时效

  屈女士与某材料厂签订了无固定期。在2000年8月至2001年3月期间,屈女士因病未能上班,该厂没发屈女士这期间的工资,称在屈女士42岁时为她办理内退。但是,屈女士没有书面证据,该厂也不承认。2001年7月20日,该厂通知屈女士去卖报,但屈女士以自称有病没去,直至11月14日。这期间屈女士以该厂不收假条为由,没向该厂递交病休证明,但该厂也不承认,屈女士也没提供证据。2002年1月屈女士与该厂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屈女士以 该厂未支付2000年8月至2001年3月期间生活费为由,将该厂告到区仲裁庭。经审理仲裁庭裁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应在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该厂虽未支付屈女士2000年9月至2001年2月期间生活费,但因屈女士未在法定期限内就此问题向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诉,故屈女士要求该厂补发其此期间生活费的请求,已超过申诉时效。

  原因二:告错地方

  如今,企业用工机制灵活,经营方式多样。而职工的择业方向和单位也不拘一格。但是,企业和职工出现了劳动争议,也使职工摸不着头绪。谢先生就是这样一位退休职工。谢先生是国华公司的退休职工。近一年来,国华公司没有发给他退休工资。当时,他将国华公司告到区劳动争议仲裁庭。然而,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庭驳回了谢先生的诉讼请求。原来,国华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在区,营业地在西城区。根据《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试行)》第11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与其主要营业地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用人单位一方工商登记注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谢先生告错地方了。

  原因三:混淆劳动关系

  近几年来,许多企业对职工进行了下岗分流,到外单位工作,其它的各项关系,如:档案关系、劳动关系和工资关系,以及上“三险”等仍然保留在原企业。但是,有的劳务派遣到外单位工作的职工在外单位受到不平等的待遇,职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外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将外单位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庭,结果职工败诉。其实,职工不明白自己与外单位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上面为大家总结了导致员工或企业劳动仲裁官司败诉的原因,在【找法网】有很多处理劳动纠纷的专业律师,欢迎大家找寻我们为你们解决你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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