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租房申请政策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9-10-12 16: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公租房是我国政府为了解决有住房困难的就业职工及其他群体所提供的住房,对公租房有需求的人需要提交公租房申请书。我国各个地区针对公租房制定了自己地区的公租房政策,那么北京、深圳、上海、杭州等地的公租房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下面找法网小编将针对这些问题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有关最新公租房的政策,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全面了解公租房。

 深圳最新公租房政策

 2016非户籍人员也能申请购买公租房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明确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向,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把公租房扩大到非户籍人口。

 深圳市特困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1.市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市政府认定的优抚对象的家庭。

 2.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无房户即家庭成员名下不拥有任何形式的房产。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优先分配给确无劳动能力的60岁以上高龄、残疾人(一、二级)、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其中,符合特困家庭条件的孤寡老人,通过发放货币配租,由民政部门安排入住敬老院等方式解决。

 (注:货币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规定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加快解决我市户籍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线准入标准

 将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在现行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基础上,将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线准入标准调整至2013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即29434元/年)。

 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3〕3号)与本意见不一致之处,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5日

 北京最新公租房政策

 目前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包括已通过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与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采取公开摇号配租配售一样,未来公共租赁房也将实行公开的轮候配租制度。和其他政策房相同,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优先配租。即:符合廉租房、经适房和限价房条件,家庭中有60岁(含)以上的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公租房租金:不同地段将有不同标准

 对于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将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结合承租家庭负担能力和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租金应该是比较低的,申请家庭能接受的。而且根据不同地段,研究出台不同的租金标准。同一地段的公共租赁住房,会是统一的价格。”

 而对于将来租住公租房是否需要缴纳物业费,这将是完全的民事关系。在公租房产权单位和租户确定的租金水平中,可以约定包含物业费,也可以约定单独收。

 申请到街道登记进入轮候

 取得廉租房、经适房和限价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住保部门登记,就能进入公租房的轮候范围。公租房制度推出后,北京就已形成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公共租赁房共同构成的住房保障体系。同时,北京政策性住房也将从以售为主向租售并举转化。“目前租的比例还比较小,以后租赁住房的比例将逐步加大。”

 政策解读:

 1.公租房租赁期最长5年:租住期间可申请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买房后须退房

 2.公租房租赁期限最长5年,公租房是种过渡性住房,对于住房困难家庭,按目前的观念,最终还是购房。“比如一个家庭一个月能积蓄2000元,5年可积蓄约10万元。这时可购买其他政策房,可付首付款。”

 3.租住公租房的家庭,不能同时享受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等其他政策房,但可以申请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一旦购买了经适房或限价房,原租住的公租房就必须退出。

 申请条件:

 1、“三房”轮候家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2、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 下。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同一户籍的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

 3、外省市来京家庭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4、产业园区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外省市来京工作 人员家庭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部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 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上海最新公租房政策

 申请条件具体细则有: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两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年以上。

 2、已与上海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3、在上海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时未享受上海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申请上海市筹公租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具有上海常住户口,且与上海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二是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两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 (含一年)劳动合同;三是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市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 位承租公租房的。

 申请上海市筹公租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二是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上海公租房管理办法具体细则

 关于印发《贯彻〈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房管保〔2010〕436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现将《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

 为切实推进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的有关规定,就具体贯彻事项规定如下:

 一、关于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造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可根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投资建设有关规定,受让或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

 二、关于非居住房屋改建公共租赁住房

 非居住房屋改建或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机构在房屋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利用或部分利用原有非居住房屋结构,按规定将非居住房屋改建和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可利用自有非居住房屋投资改建或改造;也可与产权单位合作利用非居住房屋投资改建或改造。

 三、关于准入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应达到二年以上,并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应达到一年以上。

 2、各区(县)制定具体准入条件时,申请人员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劳动或工作合同的年限可设定不同标准,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员可根据工作性质设定年限标准,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可根据居住证类型设定年限标准。

 3、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范围应限制在申请对象本人、配偶、未婚子女范围内。

 四、关于申请审核

 1、申请对象通过所在单位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所在单位对申请对象初步审查确认后,交运营机构审核,由运营机构出具登录证明。

 2、市级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分配各区使用的,由相关区政府指定的运营机构负责申请审核工作,并出具登录证明。

 五、关于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

 申请对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原则上参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确定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按照实际,对面积核查办法作适当调整,调整方案报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备案。

 申请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根据申请对象在本市有无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确定其住房状况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其中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在本市有无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确定其住房状况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六、关于运营机构委托核查申请对象住房状况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通过书面形式,委托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核查申请对象以下情况:

 1、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

 2、申请对象是否已申请或者已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运营机构。

 七、关于住房保障机构检查申请审核工作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制订规范化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检查办法,通过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方式,对运营机构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检查。定期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随机抽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八、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确定。市场租金的评估由运营机构委托信誉好的专业估价机构实施,运营机构依据市场租金评估价研究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市场租金评估工作应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之前完成,市场租金评估价有效期为一年。

 运营机构制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之前报送住房所在地的区(县)物价和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九、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服务

 运营机构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服务管理和安全使用要求、入住对象群体结构特点和承受能力,配置相关服务及设施,制订安全使用制度、公共租赁住房服务规范和承租人自我约束规范,并与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在首批承租人入住公共租赁住房之前报区(县)房管部门备案。

 十、关于运营机构通报承租人欠租等情况

 承租人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其他费用三个月以上的,运营机构可按合同约定通报承租人和同住人所在单位,要求承租人所在单位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承租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十一、其他

 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参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暂行意见》(沪府[2010]46号)执行。

 本规定实施中,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杭州最新公租房政策

 11月3日,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冯晶解读新政:杭州公租房保障进入“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并举的发展阶段,“货币补贴”将在上城区先行试点,租金补贴标准每平方米补贴6元/月。

 “公租房货币补贴的实行既是国家住房保障的顶层设计,也符合公租房保障的发展趋势。”相较此前,冯晶表示,从2013年开始,杭州是结合公租房保障的实际和国家层面的政策规定,着手研制公租房货币补贴政策。

 此前,杭州在公租房方面工作卓有成效。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杭州市主城区已累计保障住房困难家庭20万余户,占上年度主城区家庭总户数的29%。2010年以来,杭州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截至目前,市区两级已筹建房源300余万平方米,保障了3.5万余户家庭,有效缓解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的阶段性、过渡性住房困难。

 何为“货币补贴”?通俗来说,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人,不一定要租住在政府的公租房里,也可以拿着政府给的补贴,自己去别的地方租房。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政”中的“货币补贴”有相关标准,其中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补贴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每平方米补贴6元/月。

 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将于11月9日起在上城区先行试点,冯晶说,这可以说,标志着杭州公租房保障进入“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并举的发展阶段。

 为何选择上城区进行试点呢?冯晶表示,从杭州公租房房源分布看,目前市区两级通过自建、配建、收购等方式筹集的300余万方房源中没有位于上城区的公租房,从过往五年上城区的公租房申请量看,公租房的需求较大,比较适合作为试点城区。

 此次公租房货币补贴试点的受理对象为杭州市上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其中,受理对象的条件有相关规定,如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标准为:申请人具有上城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含)以上、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47691元、申请家庭在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富阳区)无房。

 深圳公租房申请政策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3B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

 2、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3、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3B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在租房补贴期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还相应补贴,但享受廉租保障补贴的除外。

 二、申请材料:

 1、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申请人自行登录轮候申请系统,填报申请信息,在线打印,提交原件)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本市有效身份证和共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口本(申请人本市有效户口本和共同申请人的有效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4、居住证(限于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有本市户籍,验原件收复印件(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除外)

 5、关系证明(如户口本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需提交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收养证明、公证书、派出所证明等)

 6、独生子女死亡相关证明材料(失独家庭需提供(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除外)

 7、婚姻材料(初婚需提供结婚证%3B离异的提供离婚材料;再婚提供结婚证及离婚材料;丧偶提供丧偶相关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8、军官证、士兵证(配偶为现役军人的,需提交相关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9、学历或职称证明(公租房申请,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需提交+安居房申请,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规定的人才需提交)

 10、残疾证(限于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11、抚恤定补优抚证(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12、就学迁出证明(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迁出的需市公安局出具相关证明;成年子女因就学迁出的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三、申请网址: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统一轮候系统(https://bzflh.szj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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