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可以在本地购买,也可以在异地购买,可能会有一些车主为了省钱,而去异地购买交强险。但是在异地购买交强险索赔却没有本地方便。那么,交强险索赔有时效的限制吗?下面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
一、交强险索赔有时效的限制吗?
交强险索赔是有时效的限制的。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0)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 人。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 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第三十条又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 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情形下,也只有在被保险人依法需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事实得到确认的情形下,才有可能去认定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已经发生”。
所以交强险被保险人的索赔诉讼时效应在需向第三人负赔偿责任的事实得到确认之后才能起算。
二、交强险索赔的条件
1、是已经确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需要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2、是已经确定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的具体赔偿数额。
被保险人来说,即便在需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得到确认之后,仍不足以使其对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处于可以行使的状态,而必须待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需支付的具体赔偿数额确定之后,才可行使。因为在具体赔偿数额确定之前,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并无具体的内容,保险人不可能也无法依该请求支付保险赔偿金。
交强险索赔的时效是有限制的,一般自确定知道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的具体赔偿数额已经保险事故之日起两年。因此,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应当积极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免因为过了时效,而得不到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