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条款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0-08-12 16: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股份公司是必须有公司章程的,公司章程中会对股份转让情况进行相应的约定,但不得违背法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那么,股份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条款是否有效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以案说法--股份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条款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1.1993年,常州百货成立,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股份结构为,国家股2000万元,法人股2300万元,职工个人股700万元,分别占40%、46%、14%.

  2.常州百货公司章程规定,“一个人法人股股东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5%,对于突破本条界限的法人股东,在获得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时,必须经本公司同意。”

  3.2003年7月起,信和公司、希慎公司、太古公司、惠泽公司分别与大诚公司等18个常州百货的股东签订22份股权转让协议,合计受让常州百货法人股446万余股,占总股本的7.292%.

  4.2004年,常州百货以“信和公司、希慎公司、太古公司、惠泽公司系关联公司,采取一致收购行动,违反常州百货公司章程关于股份转让限制的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信和公司、希慎公司、太古公司、惠泽公司与常州百货股东签订的22份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5.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章程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条款无效,判决驳回常州百货的诉讼请求。常州百货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股份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条款是否有效

  案情分析:

  1.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依法自由转让是其基本要求。常州百货章程规定的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不仅不符合我国公司法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而且没有必要的正当理由,更无相应的补救措施。这种对股权让渡不合理的限制,除妨碍正常的股权交易外,还必然影响股权转让价格。因此,章程对股权转让所作的限制性规定,违反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变相剥夺股东的股份转让权,应认定无效。此外,没有证据证明四被告构成关联公司,四被告分别受让股份的行为亦不属“一致行动”,四被告所持百货公司股份不应合并计算。

  2.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能否在章程中对股份转让作出限制,目前立法无明确规定。常州百货以韩国、日本商法为例,主张本案应当借鉴域外立法精神,认定常州百货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规定有效。虽然韩国商法、日本商法均允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设限,但考察韩国、日本作此规定的基础,在于商法其他条款中对受到限制的股东提供了足够的救济手段,包括请求公司另行指定股份受让人或由公司收购股份等。反观我国《公司法》,其并未向受限制股东提供救济措施:除“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四种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在立法上排除了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情形下为拟转让股东提供救济的通道。故不应简单借鉴韩国、日本商法允许章程对股份转让设限的规定。

  3.对于章程能否对股份转让设限,新《公司法》区别对待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立法意图明显。依据新《公司法》“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对股份转让的限制。但新《公司法》未在股份有限公司立法中作出类似的原则性规定。

  4.关于“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的理解。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中小股东易被边缘化和外部化,利益易遭侵害,法律实施中对此必须予以关注;且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资合公司,股份流通性是其生命,股份转让的自由度不仅直接影响公司自身利益和公司内部中小股东的利益,更关涉公司外部第三人利益。因此,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立法既已作出规定,不能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变更。

  5.综上,是否允许股份有限公司以章程限制股份转让属于立法政策问题,除非立法有明文规定,否则司法不宜肯定。现行公司立法未明文许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相反却规定“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在此情形下,除非公司章程本身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手段,否则认可其效力将使得拟转让股份的股东丧失救济渠道,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性及立法精神相违。故常州百货章程就股份转让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相关规定: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股份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条款是否有效?”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依法自由转让是其基本要求,章程对股权转让所作的限制性规定,违反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变相剥夺股东的股份转让权,应认定无效。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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