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各个股东经过协商后达成的协议,当公司章程和《公司法》不一致应该如何处理?我们可以结合案例来看一下。
一、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
二、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不一致处理方法
案例说明:
花木公司的章程第十七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这也就与花木公司章程的约定规定不相符合。结合案例实际情况,比较两者,花木公司章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尽管不一致,但并未构成实质性冲突,故花木公司章程及相关条款并不因此而无效。但如果有实质性冲突,比如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行的局面,故依法应予变更。
在于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中,公司章程及其有关条款的效力判断,应以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司法的立法精神。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不一致的时候,要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来进行是否需要更改,还是需要朋友依法执行。不然后续问题很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