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

更新时间:2018-05-25 11: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这是根据公司章程生效后产生的法律效力,是在公司法规定进行的,因为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理、经济具有约束力。那么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到底是怎么样的、我们来一一了解一下。

  一、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

  我们在看他的法律效力前,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

  1.法定性

  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制度内容、章程修改程序、形式以及效力均由《公司法》明确规定。

  (1)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不可或缺的法定条件;

  (2)公司章程的内容必要记载事项不得遗漏;公司章程的内容也不得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

  (3)公司章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履行法定的备案或登记手续。公司章程的制定必须遵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4)《公司法》第11条规定了章程的效力范围,即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真实性

  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股东共同真实签署和按法定程序修改。

  在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背景下,公司章程成为维护公司、股东、管理层利益平衡的基本手段和依据,其真实性事关股东权利、义务的维护。

  3.公开性

  公司章程虽然主要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但作为公司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往往还涉及不特定第三人甚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法律要求以特定的方式公示其内容。

  公开公司章程既有利于股东对公司的知情,便于行使经营管理监督权,而且要有利于交易相对人了解公司情况,预期交易效果与风险。

  4.自治性

  公司章程乃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其自治性包括以下方面:

  (1)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自行制定的,作为公司的行为规范,应充分反映公司的个性、特点;

  (2)在效力范围上,公司章程的效力仅及于法定的主体范围,不具普遍的约束力;

  (3)在执行机制上,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主要由公司自己执行,国家仅像保障契约履行一样对公司章程的执行提供司法保障;

  (4)在自治程度上公司章程自治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前提。

  二、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1、公司章程使公司受约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2、公司章程使股东受约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3、公司章程使股东相互之间受约束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4、公司章程使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受约束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起诉。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出权利主张。有的国家的法律对董事、股东的某些直接责任作了规定, 如日本《商法》第166条第 (3)款中专门规定了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者的责任;董事在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者亦承担损害赔偿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者的责任问题,也没有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适应境外上市的需要,与境外上市地国家的有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的诉讼权利。该《必备条款》第7条还将公司章程的效力扩大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是受法律保障的,是具有法律效力,很好的保护公司一个长期稳定,有一个很好的平衡制约。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不仅仅只是对于已经成立的公司,更好的是为了哪些想要建立公司、企业有一个好的保障,相当于一个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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