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面积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19-03-13 10: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有的人为了能够拿到高额的拆迁费,于是让自己成为了钉子户,其实这样的行为是不对的,我们应该支持国家政府的工作。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面积如何认定?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拆迁补偿分割有效吗?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面积如何认定

  一、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面积如何认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明确政策,依法登记:

  各地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二、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拆迁补偿分割有效吗

  1、农村房屋区位补偿价款属于买受人购买房屋产生的信赖利益,在合同无效情况下有权向出售人主张。房屋未进入征用拆迁程序,区位补偿价只是期待利益,不具有现实性;房屋被征用拆迁,区位补偿价款不再是期待利益,买受人有权主张。区位补偿价本身具有变动性质,会随着所在区域土地市场价值的变化而变化,应根据具体案情适用区位补偿价的评估时间节点的结论。

  2、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见,买卖宅基地应经主管机关的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买卖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无效。

  三、宅基地房屋如何买卖

  1、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明文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买卖交易。

  2、 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确实可以依照法律途径进行合法有效的流转,切使用权的对象限定为农村的集体成员,并且一旦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出去后就不得再拥有新的宅基地了。此处的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4、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宅基地补偿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面积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面积越多能得到的补偿就越多,面积越小得到的补偿就少一些。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找法网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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