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做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那么,部分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如何分配?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案情:
三原告的父亲立下遗嘱:“将其居住的房屋一栋分别约定份额赠予一个外孙、两个外孙女,其子女不作为遗产继承主体。”之后不久,三原告父亲不幸去世。遗产继承开始,现在三个遗嘱继承人中有两个外孙女明确放弃权利,只有一个外孙被告王某没有放弃权利。三原告就房屋继承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遗产。
第一种观点:三原告无权继承遗产。因为其父亲已立下遗嘱约定:其他子女不作为遗产分配主体。即使有部分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故三原告仍不能继承遗产。
第二种观点:三原告有权继承遗产。
找法网小编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本案中,在遗产继承开始时,其中有两个外孙女明确书面放弃继承该财产相应的份额,只有一个外孙王某没有放弃。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可见,两个外孙女放弃遗产继承是合法有效的。现在只剩下一个遗嘱继承人即外孙王某。又根据《继承法》第27条第一项的规定“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所涉及的相应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故此,外孙王某仍有权继承遗嘱约定的财产份额,另外两个遗嘱继承人放弃的份额,三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可以依照法定继承,继承放弃的份额。
1、首先应该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有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也可以接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并保存好缴费的收据。
2、对于流动人口,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部门按照现居住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征收标准;生育行为发生时,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都没有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已经在一个地方缴纳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被再次征收。
3、缴费后,携带相关的材料和缴费证明,就可以到孩子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派出所户籍科)申请登记了。
1、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管辖。
当事人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2、对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申请。
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是公民依法继承他人遗产的的权利。因此,放弃继承权公证必须由继承人亲自为之,不允许他人代理,当事人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居住地办理。
3、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申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时,应当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权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
(3)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可以由所在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供,只要能证明其确实享有继承权即可。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根据规定,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公证,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及其放弃继承权将引起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公证处应将上述情况记录在公证笔录上,笔录应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4、对放弃继承权公证的审查和注意事项。
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1)当事人的身份、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是否确实享有继承权;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受欺诈等影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事实存在;
(3)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的。
公证处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违反法律的情况,则应依法制作并出具放弃继承权公证书。公证书自公证审批签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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