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人为了让自己财产按照自己的心愿进行处置,也避免子女之间因财反目,纷纷将订立遗嘱作为首选。那么,自书遗嘱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自书遗嘱的效力,是什么?自书遗嘱无效的如何处理?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自书遗嘱,意思是立遗嘱人亲笔写下的书面遗嘱,内容是根据自己的想法和期望对自己死亡后的遗产作出安排,这份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但要认定这份自书遗嘱有效,需要符合以下四点:
(一)立遗嘱的人必须亲笔亲自书写,不可代笔。
必须是遗嘱人亲自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顾名思义,自书遗嘱必须是立遗嘱的人亲笔书写的,不能由其他人写,也不可以用打印形式留存,只能本人亲笔书写,以便日后字迹的辨认,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用铅笔或其他可擦改的笔书写。
(二)立遗嘱的人要清楚自己是在立遗嘱的情况下书写的,而非其他情况。
自书遗嘱需要立遗嘱的本人清楚明白是对死亡后自己财产的处理的纸质证明。其他形式如口头提过、自己写过非正式的想法也是没有效力的。不过自书遗嘱也不强求需要有遗嘱二字在上面才承认,但遗嘱必须对自己死后财产的处置有清楚明白的说明。例如小芳在临死前没有立过任何遗嘱,但在日记本中提到想给孙子买栋房,这样的不是对死后财产有明确安排的,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遗嘱使用。
(三)需要有时效性、真实性。
立遗嘱的本人要亲笔签名并注明当前日期,需细化到年月日,才具有效力。
(四)遗嘱内容合法。
遗嘱的内容是合法合理的,没有违法现行法律的安排。比如遗嘱中需要后人杀死某人才能获得遗产,这样的条文是不受法律保护,即是无效的。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比自书遗嘱效力大。
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自书遗嘱的无效,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况。
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部分无效的,就该部分涉及的遗产内容不能适用遗嘱。如果该部分财产需要继承的,应依《继承法》适用法定继承。
比如,倘若遗嘱所处分的是立遗嘱人和他人的共有财产,那么,其他财产共有人有权要求他所得的份额,而只付给遗嘱继承人相应的份额。首先应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划出遗嘱人那部分遗产,继而对这部分遗产按照遗嘱继承。遗嘱中对共有人所有的那部分财产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该部分遗嘱无效,不能对这部分财产按照遗嘱分割,当然也不能按《继承法》实行法定继承。
又如,遗嘱中若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有留下必要的财产份额,那么在财产分配中,必须先行扣下这部分人必要的份额,剩余的遗产才能按照指定的内容执行。
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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