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办假释的具体程序规定

更新时间:2019-02-25 09: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如果犯了严重的罪行,需要在监狱中度过余生,可能会觉得绝望吧,但是我国法律还是挺人性化的,还是有机会假释提前出来的。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监狱办假释的具体程序规定是怎样的?无期徒刑的假释条件是什么?提请假释建议书的意义是什么?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监狱办假释的具体程序规定

  一、监狱办假释的具体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

  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分别成立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分管领导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狱内侦查、生活卫生、劳动改造、政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领导任主任。监狱管理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

  第六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依法定程序提请的减刑、假释建议并出具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章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七条 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监区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直属分监区或者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八条 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九条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否来源合法;

  (三)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四)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通知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对相关材料有疑义的,应当提讯罪犯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提请罪犯假释的,还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一并提交。

  第十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提交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监狱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监狱管理局审核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充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审查无误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监狱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分管副局长认为案件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章 监狱管理局审核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充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审查无误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监狱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分管副局长认为案件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局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

  二、无期徒刑的假释条件是什么

  1、假释是使犯罪分子提前回到社会上,因此,必须附加一定的条件:

  (1)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容分子。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适用假释的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3)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2、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相同,同时,刑法也明确规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进行假释。

  三、提请假释建议书的意义

  1、假释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促进社会的稳定,降低监管成本,有利于社会参与罪犯的改造。刑法规定了假释制度,是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桥梁。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提请了假释建议书也不一定能够获得假释,适用假释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2、只有先申请才有可能有资格申请假释,规范减刑、假释建议书对于规范刑罚执行工作具有程序性意义,有利于提升监狱形象和执法公信力,促进刑罚执行工作与监狱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深度融合。针对当前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存在的证据缺少、内容过杂等问题,梳理减刑、假释建议书的概念和特征,建议制作统一的建议书模板,并结合深化狱务公开的要求,具体对建议书模板设计、内容设定等进行规范。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假释的程序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监狱办假释的具体程序是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审查其材料程序;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找法网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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