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没写利息,只是口头上约定了借款利息,借款人以没有利息约定为由不支付利息,这该怎么办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探讨这个问题。
一、口头约定民间借贷利息怎么证明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第25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利息,法院是不支持利息支付的。但正如前文所说,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利息,往往被忽略,那么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该如何让法院支持呢?
首先,应该要求债务人按期支付口头约定的利息,如每一个月支付,每三个月支付等。
其次,也是最重要的点,应要求债务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利息。银行转账记录作为关键证据,能帮助法官认定双方存在利息约定。
再次,最好避免债务人对本金和利息一并偿还,即要求债务人对偿还本金和利息分别转账,以免对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造成混淆。
综上,在民间借贷中虽口头约定利息,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多次(一般理解为三次以上)偿还利息并形成规律性的事实,法院一般会予以认定,并支持支付利息。此外,有证人证明也可以得到支持,但是前提是证人要符合条件,就是说要与此案无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作证人。
二、口头约定民间借贷利息得到支持的关键
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有利息约定,借款人抗辩没有利息约定,应根据《合同法》的实体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利息约定的事实进行查明。
关键是双方能否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主张有利息约定上的一方能够提供证据,则应当认为双方是有利息约定的,如果对于利率约定难以查清,视为“利息约定不明”情形,如果双方均是自然人,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仅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结合借款合同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时人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如果主张无利息一方能够提供无利息约定的证据或主张有利息一方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则债权人要承担不利后果,视为“未约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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