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盗窃数额如何计算

更新时间:2019-04-02 17:05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盗窃数额在定罪和适用量刑幅度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否正确认定盗窃数额则是能否正确定罪量刑的关键。那么,盗窃罪盗窃数额如何计算?如何认定入室盗窃罪?入室盗窃罪如何量刑?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盗窃罪盗窃数额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盗窃罪盗窃数额如何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 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 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 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二)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二、如何认定入室盗窃罪

  (一)入户进行盗窃是否必然构成入户盗窃

  (二)间接入户盗窃的认定

  间接入户盗窃表现为利用自己身体以外的工具入户盗窃。

  (三)入户盗窃共犯问题

  1、间接正犯入户盗窃的认定

  间接正犯指没有亲手实施而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如利用不知情的第三人、未成年人或完全精神病人入户盗窃。

  2、教唆犯入户盗窃的认定

  教唆他人入户盗窃不论是从主观目的还是行为手段方式,均构成了对他人“户”内的财产权和安宁权的侵犯。教唆者和被教唆者达到的都是同一目的的行为,所以即使被教唆者入户只盗窃了一元钱,教唆犯也具备构成入户盗窃的要件,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四)户内特殊环境对入户盗窃的认定

  户内的人由于自身的原因,明知入户盗窃者实施犯罪行为却无力阻止,如弱智障者、老弱病残,被害人目睹行为人盗窃,却无法阻止入侵者的行径,此种行为应一律认定为入户盗窃。

  (五)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三、入室盗窃罪如何量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年内盗窃三次的,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希望上文的盗窃罪中盗窃罪盗窃数额如何计算、如何认定入室盗窃罪以及入室盗窃罪如何量刑的内容会有所帮助。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随时会对于疑问进行专业的律师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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