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盗窃罪来说,衡量社会危害性的标准之一,即为被盗财物价值数额是较大、巨大、还是特别巨大。那么,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盗窃罪中多次盗窃如何认定?盗窃罪中多次盗窃特征是怎样?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1、必须是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
如果行为人在两年内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虽然盗窃数额未达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也应当作盗窃罪处理。
2、“多次盗窃”构罪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
盗窃罪作为结果犯,以数额较大为认定其是否成立犯罪的标准。在刑法的立法沿革中,一直是将数额较大作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也称盗窃罪为数额犯。
3、正确认定“次”。
对于行为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的三个盗窃行为,认定其构成“多次盗窃”并无争议。
1、“多次盗窃”中的每一次窃取的财物价值都没有达到普通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标准,这是“多次盗窃”的重要特征。如果有一次达到这个标准了,就解决了定罪的问题,也就不会存在“多次盗窃”的问题。
2、“多次盗窃”的累计数额可以达到“数额较大”但不要求必须达到这个标准。“多次盗窃”考量的是“多次”,反映的是行为人盜窃习性和主观恶性。尽管每一次都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累计数额也不要求必须达到,但并不排除累计数额达到“数额较大”。
3、“多次盗窃”在盗窃罪评价顺序中属于兜底类型。前面讲过,盗窃罪一共分为五种类型。盗窃行为发生以后,我们首先要考虑够不够普通盗窃罪,即数额型盗窃罪。如果满足了“数额较大”标准,定罪问题就解决了;如果不能进入普通盗窃罪,则按这样的顺序进行考量:“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只有在均不能构成这四种类型盗窃罪的情况下,才考虑是否构成“多次盗窃”。
所以,“多次盗窃”中每次的盗窃行为是除了数额较大、入户盗窃、扒窃和携带凶器盗窃以外的一般违法行为。“多次盗窃”之所以入罪,正是因为由多次“一般违法行为”的量变转化为质变。
4、盗窃未遂不影响“多次盗窃”的认定。“多次盗窃”反映出的是由于盗窃成性而对社会的危害,而不以是否既遂为评判标准。这是学界的共识。五是“多次盗窃”包含两年内因盗窃受过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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