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类型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0-05-18 18: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土地出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国有土地租赁;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类型有哪些的内容,请继续阅读以下由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类型有哪些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国土地出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国有土地租赁;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

  1、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

  在土地管理法规中,国有土地租赁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首次被提出并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规定为国家处置土地资产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类型有哪些

  1998年12月24日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将国有土地租赁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

  1999年7月27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出租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标的物具有复合性,即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当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同时,出租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随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租赁结合在一起的,单纯的场地出租行为在整个土地使用权出租市场中比较少。

  由于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权利,期限通常较短,投资相对较少,方便灵活,出租人则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资,因而土地使用权出租十分普遍,具体形式也有多种多样。如商业柜台出租、各种铺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着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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