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18-05-28 08: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如今很多住在农村的年轻一点的人相对来说会选择说是去城市打工,那么家里面的土地这样就会荒芜,那么把土地转让给村里其他的人来耕种的话也能够有效的保障自己土地的可持续利用,那么最好的就是签一份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找法网详细的给大家介绍一下,供大家参考。

  转让方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土地使用证是用地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一般程序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然后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只需持有政府划拨土地的批文,即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可见,无论是以出让还是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在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前,与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土地使用权在法定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记载的行为,即是一种登记行为。登记作为一种公示行为,一经完成,用地者即取得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只是政府部门颁发一份权利凭证,用地者是否实际取得和持有,应不影响其经依法登记而取得的权利。故法律规定必须取得土地使用证书方可转让,与有关物权公示理论不相符合。实践中,由于行政机关的办事程序等原因,用地者迟延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此规定对转让方也不公平。建议将土地使用权登记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标志和进行转让的前提条件,淡化权属证书在实际操作中的作用。《解释(征求意见稿)》回避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法律作用,可能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善有关,但照此意见执行,既可能与将来的物权法规定相冲突,也对确立和规范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产生消极影响。同时,将持有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明显属于一种扩大解释,该解释意见既缺乏法律上的依据,也容易造成实际执行中的混乱。

  一般来说,要是农村居民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让的,必须是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否则的话就需要先向相关部门申请。而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违法的情况,则就应该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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