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区别

更新时间:2018-05-28 09: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相信绝大多数人不明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以及转让是什么样子的,甚至还会认为他们就是一样的,只是称谓不同而已,然而这种观念是错误的,那么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究竟有什么区别呢,下面就由找法网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供大家参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定义: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区别:

  (一) 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 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 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 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综上可以得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分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第一他们两个的定义不一样,除了这些之外呢,还有在主体上两个也是不一样的,行为性质,转移条件和程序,交易市场的不同,这些使得两者之间有不同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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