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性质

更新时间:2019-06-27 08: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实践中,有很多人对不动产转移登记不怎么了解,或者只了解一部分。那么,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性质是怎样的呢?不动产转移登记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件有哪些呢?具体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性质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指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大致有三种学说:

  (1)公法行为说。

  (2)证明行为说。

  (3)司法行为说。不动产登记并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质应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性质

  二、不动产转移登记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1、新建商品房买卖(首次)

  登记条件:

  (1)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用地)。

  (2)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7)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购房文件。

  2、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表(2001年5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6)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土地部门收取);

  (7)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已购公有住房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原公房购房合同;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6)已购央产房出售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7)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

  (8)"O二六"单位的房屋,提交"O二六"单位的批准出售证明。

  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

  (5)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6)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不足五年出售的,还需提交买房人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的)。

  5、存量房屋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或已发土地证的房屋);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8)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文件。

  6、房屋继承、遗赠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3)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遗赠)。

  7、房屋赠与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赠与(受赠)公证书(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已购成本价央产房赠与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5)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受赠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次赠与的,不再提交;

  (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8、房屋交换

  (1)换入方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换出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交换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央产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5)双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交换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交换的,不再提交。

  9、企业改制、作价出资、合并、分立、注销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改制出资、合并、分立的文件、合同;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准许继续使用原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7)企业注销的,提交清算组的清算报告。

  10、房屋调拨(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全民所有制单位)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调拨文件、调拨双方的房屋产权移交协议(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11、房屋拍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2)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法院判决的除外);

  (3)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8)单方申请的,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9)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12、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决房屋转移

  (1)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

  (2)单方申请登记的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3)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13、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离婚证;

  (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法院判决离婚;权利人一方申请的)或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的);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三、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性质”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不动产转移登记是可以产生法律效果的,不登记,不发生效力。若您还遇到其它不懂的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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