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罪名,如果是一些危险驾驶行为,就可能会触犯危险驾驶罪,当然,危险驾驶罪也可能有共犯,这也是要注意的。那么,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怎么认定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例介绍:
万某、徐某许久未见,相约一起聚餐,由于心情极好,期间二人喝了不少酒。饭后,二人意犹未尽又相约一起去某茶楼再坐坐叙叙旧,当时,开了车的万某因为酒喝得比较多,再加上情绪比较激动,拿着车钥匙却未能发动自己的汽车。徐某见此情景,就把万某搀扶到汽车后排,自告奋勇地提出由自己来驾驶。万某没有反对,将汽车钥匙递给徐某。随后,徐某发动汽车,载着万某到往茶楼开去。在路途中,被查酒驾的交警拦下检查,经过鉴定,徐某体内酒精含量已经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车主万某明知徐某已经喝酒,仍将汽车交给徐某驾驶,其行为同样涉嫌刑事犯罪。
案例分析: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字面上看,饮酒未开车,却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好像没有法律依据。其实不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的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情况分为以下几种:
一、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案例中的情形符合上述说的第三种情况。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主观上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由此可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需对于驾驶员或借车人将会醉酒驾车的行为是“明知”的。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单纯的劝酒或共饮行为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不具有可罚性。值得注意的是,在特定情况下,对醉酒者负有监督(支配)义务的劝酒者,明知驾车人是醉酒驾驶而不加劝阻,以致发生危险驾驶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不作为犯。饮酒未开车,也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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