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闪婚闪离的现象也不少,虽然婚姻中双方已经没有感情而选择离婚的,但是父母对于孩子的爱也不会减少,因为离婚之后孩子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是和一方生活而另一方则可以探视。那么协议离婚探视权有法律效力吗?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所以,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属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协议离婚探视权本身就是具备有法律效力的。
对于探视时间的次数规定,一般是男女双方协商为主,次数是不能太多的,如果希望每天都在一起的,那就不应该离婚,既然选择离婚,那就要接受跟孩子分离的事实。具体的次数,可以在离婚的时候,双方协商决定。如果双方都达成不了协议,最终由法院判决。一般是每个月可以有2-3次的探视机会,但因为实际情况不一样,那么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裁定结果也会不一样,从法律上来讲,对孩子的探视其实并没有次数的规定,当然这其实也不好进行次数的限制。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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