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多年后发现患职业病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更新时间:2019-11-29 16:2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在司法实务中,其实很多劳动者都是在自己离职后才发现自己罹患职业病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很容易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是不愿意承担责任的。那么问题就来了,劳动者在离职多年后发现患职业病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这个问题。

  案情介绍

  刘敏善系河北到山东打工的农民工,自2000年到山东某制造公司上班后,长期在粉尘环境下从事模具造成工作。该制造公司为了节省成本,从来没有给像刘敏善这样的操作工人任何劳动保护用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2001年初,刘敏善感觉自己工作时老是喘不上气,还经常咳嗽。公司发现这种情况后,就打发刘敏善回河北老家看病了。但是经多诊治,病情都不见好转。2005年,刘敏善在主治医生的建议下,到当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鉴定,鉴定结果为尘肺病。

  在得知自己患有不易治愈的职业病后,刘敏善向该制造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求该制造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可是该制造公司认为,刘敏善已经离职多年,双方早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刘敏善不能申请工伤认定。该公司特别强调,刘敏善离职时,公司曾经要求其进行离职体检,但因刘敏善本人不愿承担体检费用,才没有体检,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所以目前这个尘肺病不能说明就是在制造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的。

离职多年后发现患职业病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到员工的职业病认定问题。《社会保险法》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特别规定,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本案中,制造公司认为员工已经离职,双方早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能认定工伤,那么,制造公司的这种看法对吗?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长期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因此,职业病与一般的工伤发现时间上存在着显著区别。一般工伤的发生具有即时性、当场性的特点,而职业病的形成则具有持续性、缓慢性,在被发现之前又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所以职业病发现和认定往往具有时间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不同步就剥夺了职业病患者的合法工伤权益。这显然是不合法的本意。而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2号)中规定,“鉴于职业病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考虑到请示中提到广元市部分退休矿工退休前长期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在退休后经劳动能力鉴定被确认为职业病的这一情况,我们认为,对这部分退休矿工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处理。”实践中,大多数劳动者都是在自己离开原工作岗位后,才发现自己中患上了职业病。如果机械地理解法律规定,必将造成大批职业病员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与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和社会效用也是相抵触的。因此,刘敏善的职业病工伤认定申请和其与制造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可以是不同步的。

  本案中,制造公司已经承认刘敏善曾经在其公司打工,所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职业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是在结合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状况、岗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这一鉴定结论的前提下,工伤认定部门就应当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而刘敏善不愿自付体检费用的事实,不影响其患有职业病的事实。况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强调,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本案中制造公司还存在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事实,员工可以要求制造公司赔偿。

  我国目前还存在不少违法用人单位通过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赚取自身利润的情况。这不仅严重违反了相关劳动和职业病法律,也给很多被劳动者造成终身难以治愈的疾病。因此,国家在职业病防治方面要求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向当地卫生部门申报。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等。劳动者对此应当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同时,用人单位就应当负有为劳动者诊治的义务。而这项救治义务的履行不能仅仅局限在劳动者职业病发生时,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谁用工,谁负责”的具体表现。用人单位如果要证明劳动者的职业病不是本在单位发生或者和在本单位的工作没有联系,那么就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或者无法举证,法律就应当倾向保护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离职多年后发现患职业病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就算是劳动者离职后才发现自己患病了,如果经过鉴定确实是职业病的话,仍然是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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