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自首怎么认定

更新时间:2018-08-22 16:1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相信大家都清楚什么是自首,自首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但还有另外一种自首,是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这种自首便是特别自首了。既然这也能算做自首,那么特别自首又是怎么认定的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所谓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根据刑法典第67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一、特别自首的构成要件:

  1、 特别自首的主体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包括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正在服刑的罪犯主要是指已经宣判正在执行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及依法被宣告缓刑、依法予以减刑、假释,但是尚处于考验期或执行余刑的罪犯。

  2、 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这是成立特别自首的核心要件。对此要件,应作如下理解:所供述的罪行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即司法机关还不了解的犯罪事实。

  二、特殊自首怎么认定:

  一是主体的特殊性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等三种人,因其人身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不存自动投案的问题。

  二是供述罪行范围的特殊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要求行为人供述的不仅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而且还要求与已经掌握的罪行属不同性质的罪行;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的,属于坦白,虽然可以酌情从轻,但不属于自首。

  以上就是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关于特别自首的认定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法律方面的其他问题,可以在找法网上免费咨询律师,我们将为您解答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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