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一些特殊的场合也是要承担责任的。那么,招标投标中的不可抗力如何认定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术语,按照我国《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等法律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社会现象如战争、海盗、罢工、政府行为等。
不可抗力是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一种免责抗辩权,通俗地说,就是一种当事人主张免除责任的法定理由。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并没有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而且招标投标过程中因合同尚未成立,因此也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事实上,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可抗力影响是客观存在的。
例如某投标人,投标后在评标过程中,拟用于该投标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测试仪表因发生了洪水,很多施工设备、仪表被毁,现存的仪表设备无法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无奈之下该承包商只好申请撤回投标。
又譬如,在某项目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在赶往投标地点投标时,正巧遇上刮台风,轮渡停航,因而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在上述第一个例子中,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免责规定毫无疑问是可以适用的,即投标人可以依据《民法总则》第107条的规定,向招标人申请撤回投标而投标保证金不会被没收(免除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招标投标中的不可抗力如何认定”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实践中,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可抗力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对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投标延误,投标人可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招标人可以酌情决定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日期,或者接受投标人以传真等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若您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