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包人常见违约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9-12-30 15:18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很重要的,在承包土地的时候一定要签订合同,保障自己的权益,如果出现违约的情况,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那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包人常见违约情形有哪些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又称农业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我国出现最早的行政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包人常见违约情形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为民事合同之一种,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主体具有特定性。

  2、客体的特殊性。

  3、期限具有长期性。

  4、承包人依法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5、形式的特定性。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包人常见违约情形有哪些

  1、干涉承包人生产经营自主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一项的规定,承包人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实践中,发包人不顾承包农民的意愿,强迫承包人种植某种作物、借统一管理名目,强迫承包人购买指定或代销的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等,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的上述违约行为,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发包人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人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发包人也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否则,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的规定,发包人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人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人。承包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人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时,除以转让方式流转须经发包人同意外,其他流转的方式,发包人无权干涉。实践中上,发包人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以各种手段强迫承包人将承包地进行流转,搞所谓土地集中“规模经营”和“产业化”,这些都是对承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犯。

  4、发包人未依合同约定交付承包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条件将标的物交付给承包人经营使用,否则构成违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规定:“承包合同转包后,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转包后的承包人起诉承包人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发包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其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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