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对法律公正地实施,起到了推动的重要。辩护人出现在刑事审判中为当事人辩护,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委托,二是法院的指定。那么,法院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法院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二、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1、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政府的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绝对地免除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
三、指定辩护制度的建立
我国根据国际公约初步建立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被告人自己没有委托辩护人时,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出庭为其进行辩护。在此,指定辩护制度定义:因司法利益需要保护的被告人,若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国家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一项司法制度。
法院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主要有: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法院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维护了司法公正,保障了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