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9-09-29 09: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很多人对普通合伙企业的成立还不怎么了解。那么,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注意: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没有上限。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确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注意:①用劳务作为出资是合伙企业特有的规定,并且只有对普通合伙人才适用。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

  申请登记合伙企业,只要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能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合伙企业法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与普通合伙企业是不同的,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即使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依然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对内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出现由于个别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时,没有过错的其他合伙人是不需要承担对外责任的,债权人也只能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当然,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非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的债务,此种情形下与普通合伙企业一样,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外责任的承担上依然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只能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当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责任后,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主要有四个点,即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若您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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