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的对象限制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9-04-15 10: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我们知道,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进行诉讼财产保全的对象是有具体规定的。那么诉讼财产保全的对象限制有哪些呢?诉讼财产保全的对象错误怎么办?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财产保全的对象限制

  一、财产保全的对象限制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二、诉讼财产保全的对象错误怎么办?

  《民诉法》第105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但是实践中,这个损失很难举证,也不容易得到支持。在无讼上以关键字“财产保全错误”进行检索,检索到案例2412篇,民事案由2337宗,其中判决1770份,裁定567份。虽然没能通读所有案例,但在浏览几十案例后可发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都会引用一段话:

  【注意】第105条的“申请有错误”应当理解为不仅包括法院裁判结果与申请人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差异、申请人诉讼请求未能全部得到法院支持的客观方面,亦应包括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的主观方面。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过错原则,不能仅依据裁判结果来认定责任的成立与否。

  所以,即便法院判决全部驳回了保全人的诉讼请求也不必然导致法院认定保全错误,还需要证明保全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此种举证责任对于被保全人来说并非易事,一般有保全的案件诉讼时间都得拖接近一年,加上二审、执行轻松过两年了,如果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一直没有解除保全的话,其中的损失绝不止于法院能支持的存贷款利息差。

  三、财产保全责任险

  《保全规定》第七条规定:“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保全规定》第八条规定:“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

  所以,诉讼财产保全的对象申请错误还可以购买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障您的利益。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诉讼财产保全的对象限制有哪些的相关法律内容,在了解诉讼财产保全对象的同时,要注意怎样避免申请对象出现错误。若您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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