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财产案件的诉讼中,是需要进行诉讼财产保全的,如果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但是却保全错了是要进行赔偿的,当然,投了保险的话,就可以按照保险合同处理。那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有哪些优势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所谓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就是在民事诉讼中,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之前,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对于由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相较传统的几种担保方式有以下特点和优势:
1、购买便捷。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只需要在某一保险公司的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指定方式购买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公司即可为申请人开具保单保函,保险公司对申请人的审查宽松,程序简单,手续简洁。
2、信誉度高。
保险公司虽非银行金融机构,但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公司治理、风险控制、资金实力等方面远远优于普通担保公司。由保险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对被申请人的保障力度明显强于一般的担保公司。
3、覆盖面广。
大型保险公司在各地具有分公司和营业网点,覆盖全国。标准化的业务运作模式更容易得到全国各地法院的认可,也方便申请人和法院的后续处理。
首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承担问题。对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是否由被告承担存在争议。根据现已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法院对原告提出由被告承担保险费用的诉请请求基本不予支持。有的法院认为保险费用并非实现债权所必须支付的必要费用,有的法院认为主张被告承担并无法律依据。对于被保险人的诉讼费用,有的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规定,被保险人与被申请人就财产保全错误申请的赔偿责任产生的诉讼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规定了该项费用赔偿金额不超过赔偿限额的一定比例。
其次,保险合同约定期间与保函期限不一致问题。保函期限多表述为“自贵院受理被担保人(保全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生效,至因本案导致错误保全由法院判决生效后,担保人向被申请人赔付之日止时效”,此期间可能横跨两个案件的审理期限,涉及诉前、诉中、执行等多个审判流程阶段,往往可能超过了两年时间;而保险合同约定期间多为两年的固定期间,到期需重新缴纳保费。实际上保险合同不能有效地覆盖保全错误损害导致的全程风险,可能导致有效性问题。
最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问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在保监会备案的内容仅为保险产品,保监会主要通过保费进行监管,对保单保函并未进行备案,亦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因此,法院对于同一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开出的保单保函不能全部掌握,对于其可能存在的风险无法评估。保险公司基于商业效益,会尽一切可能销售保险产品获取保费,保单保函总额不断增加但并未纳入监管范围。保单保函数量的增加和保险公司缴纳保费的增加并不对等,监管风险必然带来偿付风险,一旦保险公司自身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则可能发生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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