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个关键因素。证据是支持观点的评判标准,证据的证明力越强,越能让观点站得住脚。那么,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呢?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我国法律对证据规则有明确规定,主要有如下规则:
1.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自认。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方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3.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的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4.事实推定。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交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客观事实与生效文书认定的事实,无须举证证明。
客观事实包括: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生效文书认定的事实包括: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条第1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为法院制裁妨碍民事诉讼者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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