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案由是对案件分析认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那么民事诉讼案由确定原则是如何?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1、优先适用四级案由,其次三级,再次二级,一级,本意在于能够更精确有锁定适用的民事法律关系。
2、同一案件中涉及主从案由时,只定主案由,如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审理到从合同的担保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中经常涉及到抚养权纠纷,抚养费纠纷等。
3、当事人仅选择以从案由对应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时,则定从案由,如担保合同纠纷,抚养权纠纷等。
4、并列时使用并列案由,关于并列案由如何使用,涉及情况比较复杂,容后再论。
5、本诉与反诉可能是同一案由,可能是不同案由,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可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二款规定:
“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例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定为借款纠纷。”
因此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是可以变更案由。
1、征询原告是否同意变更案由。人民法院相应变更案件案由的前提条件应该是当事人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并不能迳行替行原告的起诉权利并对原告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予以裁判。
2、双方重新举证。在举证期限内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而变更民事案由的;或者是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单方面改变民事案由的,应当给对方当事人双方一定的举证期限就变更后的法律关系进行举证。
3、给予被告答辩期或征询被告是否需要答辩期。被告放弃的,才可以径行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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