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分为诉讼程序和非诉程序,特别程序就是主要的非诉程序,在特别程序中,是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是不需要缴纳相关的诉讼费用的。下面请随找法网小编,来一起了解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相关内容。
一、民事诉讼特别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概念
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
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
一、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二、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三、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四、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五、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六、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以上就是关于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概念,相信大家阅读完后都对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有了较为深刻的了解。只有法律规定的六种案件,才适用走特别程序,除此之外的民事诉讼走的是通常诉讼程序,一般是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