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死刑复核程序就是我国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重要表现。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需要复核哪些内容?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1、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2、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4、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5、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6、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7、其他。
《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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