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那么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的依据有哪些呢?找法网小编给大家整理以下内容。
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的依据:
”阳合同“是为了规避有关部门的审查而签订的,且当事人并不想使其发生法律效力而受其约束,故不存在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阴合同”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受其约束并进一步履行的意愿。其次,就报道中影视人员为逃避纳税而签订劳务费用不一的“阴阳合同”而言,其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合同应为非真实意思表示的“阳合同”,私下真正履行的合同为“阴合同”。最后,就“阴阳合同”的效力来说,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146条首次对该问题作出了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故“阳合同”因存在虚假的意思表示应无效,而“阴合同”的效力只要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的情形下应予以肯定。但是,在本案中,无论是”阳合同“还是”阴合同“都得到了履行,此时两份合同都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将其区别于”阴阳合同“的概念,不应再依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认定。
所以,”阴阳合同“主要是针对同一法律事实而签订的内容不一的两份及以上的合同,且选择性履行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的规定对其效力进行认定。如果几份合同都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得到履行的情况下,都为有效合同。
相关法条: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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