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合同的签订一定要遵循遵纪守法的原则,而阴阳合同的签订本身就是一个违法行为,故而合同不存在合法效力。那么大家知道与阴阳合同有关工程款纠纷典型案例有哪些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1、以“白合同”作为结算根据,前提须是该合同有效
同一建设工程存在“黑白合同”情形下,在判断工程价款结算根据时,应考虑“白合同”即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
2、同一工程,两份合同,以备案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以备案中标合同而非以存档合同文本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
3、补充协议赔偿停工损失,属于对中标合同正常变更
建设工程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赔偿一方停工损失而对工程款结算方式所作变更约定,不属“黑白合同”情形。
4、补充协议变更备案合同,如何认定实质性内容变更
当事人另签施工补充协议对备案中标合同工程款计价方式的变更,是否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应综合考量。
5、备案合同与补充合同约定不同,工程款应如何结算
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备案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合同作为工程款的结算根据。
6、备案中标合同效力,以中标通知书为实质认定条件
“备案的中标合同”指履行招投标程序后,按中标通知书所载实质性内容,在法定期限内签订并备案的施工合同。
7、工程质量、工期和工程款调整,应构成实质性变化
如备案和未备案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期、施工质量、计付价款等方面发生变化,应属实质性内容变化。
8、黑白合同均无效,标前合同体现真实意思可为参照
因违法招投标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黑白合同均无效,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标前合同可作为结算工程款参照。
9、补充合同变更中标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应认定有效
中标合同中已约定仲裁解决方式,但当事人在补充合同中变更为诉讼解决方式的,非实质性内容变更,应为有效。
1、施工合同另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依法应认定无效
发包方与施工方另行约定工程未达到鲁班奖、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条款因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依法应认定无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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