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区别

更新时间:2018-06-12 17: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土地使用权是重要的财产权,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出让等的方式进行交易,但出让和转让是有所区别的,那么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让的区别是哪些?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让有什么区别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

  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出让与转让的区别:出让是指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占有、使用、收益)与所有权相分离而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转让则是作为独立财产权的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转移。转让有出售、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1)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为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活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还要受以下几个条件的限制:

  ①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转让合同终止日期和建设项目完成日期不得超过原出让合同所规定的终止日期和建设项目完成日期,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所列的权利、义务和各项用地要求。

  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原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全部随之转移。

  ③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④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如需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用途,必须事先向土地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方可进行转让。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1、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公开场合,在土地管理部门授权的拍卖主持人的主持下,竞投者按规定的方式应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凡经营性、营利性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

  2、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公开招标或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投标,经评标后确定的中标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凡经营性、营利性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

  3、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与土地使用者以土地的公告市场价格为基准,经过协商确定土地价格,并将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上述知识就是找法网小编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让的区别”问题进行的解答,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让存在很大区别,转让是指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将土地转给其他人,而出让的主体是国家。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找法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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