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前提条件。但有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会无效。那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处理方式呢?找法网小编为您说明。
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无效合同处理的一般原则。
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被认定无效后的处理则有一定特殊性。如果签订转让合同后只是交付了土地和转让款,而没有进行实际的开发建设,适用“相互返还”的原则比较简单,即由转让方将收取的转让款返还给受让方,由受让方将土地返还给转让方。相互返还财产的目的是为了使双方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但是,如果受让方已经投入资金进行建设,项目已经建成或者部分建成,即受让人的投资已和转让人的土地资产凝结为一体时,相互返还的原则就无法适用。这种情况,就属于《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
在确认合同无效,并且不能适用相互返还的处理原则时,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在建和建成的项目履行了合法的审批手续,比如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这种情况并不鲜见,许多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在管理职能的衔接上存在脱节,土地权属手续未办理完毕就办理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并开工建设),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大多都能通过补办土地审批手续的方法,可将在建和建成项目确权给受让方。
这样处理相对简单,双方损失不会扩大。但若不能补办土地审批手续,不能将土地和建设项目确权给受让方,则在法律上,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仍然属于转让方,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可将建筑物评估后由转让方折价补偿受让方。
2、在建和建成的项目没有履行合法的建设审批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补办相关手续,则建设项目有可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被政府依法没收或责令拆除。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要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划分损失承担比例。一般来说,对于这种情况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存在过错。
而且受让方在没有取得合法的建设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对于所造成的损失,过错责任可能更大。
(一)转让方须报材料
1、原土地证或土地证明材料
2、原土地出让合同
3、上缴税务局的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
4、土地评估报告
5、图件资料
6、土地转让专项审计报告
7、营业税上缴证明材料
(二)受让方须报材料
1、项目批复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3、上缴财局契税证明
4、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符合规划的图件资料
(三)双方共同提供的资料
1、土地转让申请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1、用地者向政府申请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2、用地申请经政府同意后,用地者与政府协商出让土地的用地面积、使用年限、出让地价等用地条件,双方就有关内容达成一致后,草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签完毕后,持有关材料,按审批管理的规定报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
4、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价款,政府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
5、办理土地登记的有关手续。
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不仅处理难度较大,而且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往往也是巨大的。因此,处理此类合同争议,积极补办相关手续,争取在起诉前补正合同效力,使建设工程合法化才是最佳选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处理方式,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