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处罚的一个期限来说,需要在行政处罚的期限内对行政处罚来做出相应的一个回应,如果没有做出相应的回应的话,会有相应的一些更严厉的处罚措施,那么行政处罚他的一个期限到底是怎么算的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行政处罚期限是算自然日还是工作日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行政处罚法工作日是否属于计算期限不能一概而论,有些处罚的情形是可以包含节假日的。分述如下:
第一,《行政许可法》中的期限全部为“工作日”,依据如下:
该法第八十二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行政强制法》中的期限10日以下的为“工作日”,依据如下:
该法第六十九条: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行政复议法》中的“5”日和“7”日为工作日,依据如下:
该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只有两个期限15日和20日都是工作日:
该条例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其他行政法律规范中皆没有明确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但一般来讲,3日、5日、7日这些较短期限都应当理解为工作日,因为本身时间较短,如果算自然日,赶上节假日国家机关不上班,就会使得公众丧失期限利益,显然是不公允的。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拘留日期当然是自然日。
尽管行政处罚决定中听证程序具有上述法律意义,但也不能否认听证程序有时确实也会妨碍行政效率的提高,不能要求所有的行政处罚决定都要经过听证才能作出。因此,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听证程序应当是有条件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听证程序的条件是: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这类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因此,通过听证程序作出这一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正确率,避免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的侵害。但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受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由受处罚的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对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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