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常看到乘客因一己之私对公交驾驶员侮辱打骂的例子,这样的人这样的行为应该被行政管理。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公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是怎样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条件是什么?醉驾行政处罚有案底吗?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第二百九十八条 听证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情况公安机关适用公开听证: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较大数额的行政罚款。较大数额的具体标准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
第二百九十九条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一)公安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二)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以邮寄挂号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或者逾期未申请的,不得再对本案提出听证申请。
(三)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当事人申请听证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三百条 听证的举行
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第三百零一条 听证的程序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
(四)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论证和辩论;
(五)听证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六)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三百零二条 听证结束后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作出具体决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三)申请人是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人民法院管辖。
醉驾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伴随而来的肯定有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比如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行政处罚是有记录的,也就是俗称的案底。但这种行政处罚案底比犯罪的案底影响要小,不会对工作、生活、出行造成大的影响。
1、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
2、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已担任将被吊证或者开除公职;
3、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已经录用将被开除公职;
4、入党将受影响,已是党员将被开除党籍;
5、不得入伍;
6、不得担任新闻记者;
7、影响就业,已经就业将面临失业;
8、承担刑事责任,失去人身自由;
9、面临定期禁驾,甚至终身禁驾;
醉驾涉及刑事案件,可能要判刑。如果是酒驾,处罚会轻一点,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终生禁驾。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内设业务部门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该部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若您还有其它的问题,可以登录找法网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我们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