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由我国的行政机关执行的,当然所有的职能机关在执行处罚是有一定程序的,是按照法律明文规定的。因此在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的时候我们可以知道,在具体的实施处罚行为时,其行政处罚程序是口头表达的吗?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行政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和执行处罚决定过程中所要遵循的步骤和方式,包括处罚决定程序和处罚执行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是国家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给行政相对人提供发表意见和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处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行政处罚程序的制定在我国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
《行政处罚法》在第五章中分别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一般程序,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听证程序。
应当送给法定代表人。
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2、无论社会团体内部如何分派,登记管理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只能针对已经登记备案的法定代表人;如果业务主管单位不支持已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只能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3、在未办理变更前,按照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应当送达给法定代表人或者社会团体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1、处罚法定原则,即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处罚的种类、处罚的量,执行者均要依据法律的规定严格执行,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一事不再罚原则;
3、保证当事人知情权的原则,即行政机关在处罚一个自然人或者单位是要说明事实以及理由,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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