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对于我们很多人而言都比较陌生,但是其实在我们生活中十分常见,例如一些行政部门做出的罚款规定以及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我国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的机构有很多,处罚内容也很多,那么行政处罚程序期限是怎么规定的?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是指在不被发现的情况下,两年后发现不予以处罚,若两年期内就已经被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就算是调查取证过了两年时间,也是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不适用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诉讼和复议期限
适用《产品质量法》和《特种设备监督条例》的行政诉讼期限是三个月,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天;适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行政诉讼期限是十五天,行政复议的期限仍是60天。
2、加罚期限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3、听证期限
《行政处罚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告知听证未告知当事人3日内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故行政处罚告知到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应为3日。
4、不予行政处罚时限
《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其期间的计算,从违法行为发生日起计算,直到发现之日止,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则从该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发出后,60日内当事人又领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则领取之日即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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