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相区分的原则

更新时间:2019-04-18 09: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物权法相关法律的出台,让我们对物权效力有所了解,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效力,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是有区别的,那么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相区分的原则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相区分的原则

  一、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分别是什么?

  1.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物权效力

  物权效力是指大陆法民法理论对物权法律效力的概括。通常认为包括三方面:

  (1)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它仅凭借权利人的对物支配行为即可实现,并可排除第三人的不法干涉,它对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2)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归一力,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依法均可向实际占有人主张权利,追索原物,以回复初始权利状态。有学说认为,物权的排他力和追及力均应概括为物权的请求权效力。

  (3)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行使的效力,有担保偾权具有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而行使的效力。

  二、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相区分的原则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相区分原则。该原则强调合同等原因行为的效力应受《合同法》的调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物权变动受《物权法》的规制,原因行为的效力不受物权变动要件的影响。该原则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虽然主要规定在不动产物权方面,但除法律另有规定,该原则同样适用在其他物权变动方面。

  1.不动产变动的原因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事实,它们的生效要件应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来认定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是否生效,应根据《合同法》第44条来认定;物权变动是否生效,应依据《物权法》第9条来认定。也就是说,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生效只需满足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至于所签合同最后能否履行,标的物能否办理物权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不动产物权变动要发生效力,则必须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是指某一部法律明确规定,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只有经过物权登记的,合同才生效

  该条规定的“合同另有约定”,也是这个意思。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都应该认为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标的物没有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

  根据《物权法》第15条,得出以下内容:

  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基础关系,主要是合同,它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成立以及生效应该依据合同法来判断。民法学将这种合同看成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只能在登记时生效,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也许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这可能是因为物权因客观情势发生变迁,使得物权的变动成为不可能;也可能是物权的出让人“一物二卖”,其中一个买受人先行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其他的买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是两个应当加以区分的情况。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并不必然与登记联系在一起。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它是与物权的变动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的方法。登记并不是针对合同行为,而是针对物权的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例如,当事人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合同就已经生效,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但买受人基于有效合同而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违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依不同情形,买受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即请求出卖人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或者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相区分原则的相关法律内容,我们知道,《物权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原则,该原则强调合同等原因行为的效力应受《合同法》的调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物权变动受《物权法》的规制,原因行为的效力不受物权变动要件的影响。若您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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