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是根据我国目前依然存在的贫富差距而建立的。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可以可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可以进一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那么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的终止法律援助情况有哪些?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23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
其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援助制度体现了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有利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2、法律援助制度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3、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律师法律制度。
4、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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