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在满足相应条件是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则需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律师事务所拒绝民工法律援助有什么处罚?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律师事务所拒绝民工法律援助是否有处罚是需要看具体情况而言的。
1、如果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等这些情况下,律师事务所是有权利请求终止法律援助的,因此这种情况下拒绝拒绝民工法律援助,是没有处罚的,但需要提前报告。
2、无正当理由,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的民工法律援助,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二十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通常无须聘请法律服务人员代理的案件。
6、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
7、申请人提供不出任何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援的。
8、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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