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缔结标志着一个新的小家庭诞生了,这个家庭的开始是美好的,但是结束有时候就不是那么的美好了,最常见的导致结束的原因就是婚外情,那么可以认定为婚外情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婚外情应收集的证据又有哪些?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婚外情基本表现形式有三种:
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这三种形式中,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因通奸而引起离婚,如果无过错方有充分证据,则对方要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方可适当多分财产。
婚外情应收集的证据有:
1、“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2、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5、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拿实证据。
隐私权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社会需求的范围内。在对婚外情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配偶的知情权与情人、同时也包括有婚外情一方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无原则的。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有权揭发和干预。从某种角度上讲,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了解他人隐私,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同时,应当明确,侵犯隐私权和了解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必须具备侵权的法律要件,即有非法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非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单纯地了解他人的隐私,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随意加以扩散、宣扬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也有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不能视为侵害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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