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的索赔依据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0-05-14 17: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在一般来说,如果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况下,是需要由用人单位证明因为劳动者的违约行为导致单位受损,再由劳动者进行实际赔偿。那么大家知道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的索赔依据是什么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的索赔依据是什么

  案情介绍:

  上海博智信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博智信公司)设立于2003年3月12日,股东为本案原告任民、任建棠父子,法定代表人为任民。2009年6月26日,任民、任建棠作出解散上海博智信公司的决定,同年8月20日,任民、任建棠在清算报告上签字确认,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次日,上海博智信公司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依法注销。

  2005年2月13日,上海博智信公司与被告刘倩签订劳动合同,刘倩从事媒体部助理兼客户主任的岗位工作。2005年3月4日,上海博智信公司与刘倩签订《员工保密条款》。2009年8月19日,被告刘倩通过电子邮件提出辞职,称2009年8月底将正式离职。同年9月17日,被告在电子邮件中告诉原先的负责人其继续与ABB公司开展业务。

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的索赔依据是什么

  上海博翔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翔公司)设立于2009年6月22日,股东为案外人刘宝龙(刘倩之父)、被告刘倩,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刘倩。

  两原告认为,被告刘倩于2009年6月即注册了博翔公司,利用其掌握的客户和供货商信息开展相同的业务。被告刘倩的上述行为侵害了伤害博智信公司的商业秘密,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0万元。

  案例分析:

  劳动争议中违反保密义务的损失赔偿金额计算方式不能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为依据

  案由不同,适用的法律一般是不同的。但若某一案由适用的法律对争议事项未作规定时,也存在审判依据参考其他相近似案由的法律规定的可能性。劳动争议纠纷与不正当竞争纠纷分属《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两个不同的二级案由,差异较大,基本不存在互相适用法律的情况。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等内容做出了规定,而劳动争议中保密协议可以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进行约定,两者均涉及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纠纷中依据法律规定判断相关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劳动争议中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约定。法定与约定虽是两种不同的判定方式,但实践中,无论是不正当竞争纠纷还是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想要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是基本相同的,当劳动争议中约定的内容难以准确判断商业秘密时,也可以参考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法律法规,作出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判断。

  所以,劳动争议中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约定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仅能依据劳动相关法律法规主张赔偿,而不能要求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定计算损失数额。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的索赔依据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的索赔依据主要是以劳动法相关法律主张赔偿。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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