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实践中很多时候单位会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条款,问题是用人单位签订竞业禁止条款有没有什么限制呢?如果没有限制,那用人单位很有可能会滥用此条款啊!那么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用人单位签订竞业禁止条款有无限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通过该条款可以明确知道我国法律明确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协议。
既然法律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条款,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心所欲和劳动者签订该条款呢?答案是否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对竞业禁止人员作出了限制,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说只有此三类人可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其他无关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主,但是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对于竞业限制的时间,法律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人员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关于补偿金的规定,劳动法明确了双方可以在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违约金,这也是劳动法规定的仅有的两个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之一,另一个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如果竞业禁止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金条款,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依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如果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关于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合理性如何界定,关于违约金的额数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限制,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就曾明确过违约金的上限,即: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但是该规定在后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被删除,司法实践中依然是你可以参考这一标准,同时也应该在综合衡量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标准、单位约定支付生活费补偿额总额以及给用人单位造成影响等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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